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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发布于:2020/10/19 10:25:28
摘要:侯某为抗拒执行,先后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近日,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驳回了侯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制造虚假诉讼的侯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案
侯某为抗拒执行,先后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近日,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驳回了侯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制造虚假诉讼的侯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放】
在侯某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侯某诉称,2015年4月,其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一次性付清170万元购房款,购买了宝山区某处房屋,并装修入住。因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尚不具备过户条件,故第三人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8年2月,得知房屋可以过户后,侯某要求第三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却发现房屋因第三人与被告H公司之间的合作纠纷而被法院预查封,故侯某在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庭审中,被告H公司辩称不清楚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且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过于简单,既未约定付款形式,又未有签订日期。系争房屋属于动迁安置房,原告与第三人明知动迁安置房的限制转让政策,仍在限制期内起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明显属于以虚假诉讼做实虚假交易,原告和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对抗执行的嫌疑,故要求法院查明事实。
第三人述称同意原告侯某的意见。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承办法官调查原告侯某向第三人银行账户汇款当日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侯某买卖房屋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于交易当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如数转回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人员账户。
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或者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却先后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案以及本案,其行为显然构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第三人的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
诉讼过程中,原告侯某经承办法官批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申请撤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海宝山法院最终未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并判决驳回了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侯某表示服判息诉。法院以侯某提起虚假诉讼,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侯某也已向法院上缴了罚款。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